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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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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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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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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风采》
1996年第3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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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一个时期,我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数起企业不依法办事,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主要体现为: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只将女职工列为富余人员,下岗回家后又不发给女工生活费;有的企业规定,凡夫妻同在本单位的,男方经批准调动或自动离职的,女方一律得调走,否则头三个月扣发工资,逾期给予停工、停发一切劳保福利待遇;……。这些劳动争议由职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戴委员会后,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仅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国有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等规定,给予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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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富余人员
主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职工
劳动法
基本生活保障
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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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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