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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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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蕊 《时代风采》 1996年第3期11-11,共1页
近一个时期,我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数起企业不依法办事,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主要体现为: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只将女职工列为富余人员,下岗回家后又不发给女工生活费;有的企业规定,凡夫妻同在... 近一个时期,我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数起企业不依法办事,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主要体现为: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只将女职工列为富余人员,下岗回家后又不发给女工生活费;有的企业规定,凡夫妻同在本单位的,男方经批准调动或自动离职的,女方一律得调走,否则头三个月扣发工资,逾期给予停工、停发一切劳保福利待遇;……。这些劳动争议由职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戴委员会后,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仅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国有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等规定,给予了及时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富余人员 主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职工 劳动法 基本生活保障 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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