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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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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永强 陈书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6期96-101,共6页
交通肇事后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教唆犯,或者是窝藏罪。我国应该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这样可以解决三个难题:一是可以避免对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质疑;... 交通肇事后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教唆犯,或者是窝藏罪。我国应该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这样可以解决三个难题:一是可以避免对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质疑;二是可以避免对是否要求肇事人逃逸前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争议;三是可以避免对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持主观心态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指使逃逸 法理分析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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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14条与115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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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永强 邓水云 简琨益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1期50-53,共4页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非重大实害结果时,即构成第114条的犯罪既遂;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第114条的情况下又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非重大实害结果时,即构成第114条的犯罪既遂;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第114条的情况下又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则应当以第115条第1款加以处罚。第115条第2款是与本条第1款主观方面迥异的两种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基于过失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未遂 既遂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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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与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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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曙昆 张福全 贾永强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5-19,共5页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主体关系尚未理顺、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督内容过于泛化、过于虚化、过于细化,部分监督方式的实效性、操作性、可行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整合监督主体资源,重构监督主体职责,提升监督人员素质...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主体关系尚未理顺、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督内容过于泛化、过于虚化、过于细化,部分监督方式的实效性、操作性、可行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整合监督主体资源,重构监督主体职责,提升监督人员素质,突出监督重点,细化监督内容,强化监督方式是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必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机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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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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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永强 简琨益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70-73,共4页
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存在视野不够宽广、缺乏统一思路和科学路径的问题。对此,在调整思路上,应处理好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职能延伸之间的关系... 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存在视野不够宽广、缺乏统一思路和科学路径的问题。对此,在调整思路上,应处理好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内设机构调整与检察职能延伸之间的关系。在调整方法上,应以统一布局推进内设机构调整,以职能划分实现部门整合,以办案组划分实现检察职能延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机构调整 办案责任制 检察一体化 职能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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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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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曙昆 贾永强 简琨益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8期9-13,共5页
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对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应当贯彻检察一体化原则,制定体系性指导方案,其具体逻辑和方式可归纳为"一个反比,两层思路"。检察官员额比例应该采用"总量控制,阶段削减"的方式进行。应明确主任检察官办... 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对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应当贯彻检察一体化原则,制定体系性指导方案,其具体逻辑和方式可归纳为"一个反比,两层思路"。检察官员额比例应该采用"总量控制,阶段削减"的方式进行。应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制的职能定位与发展走向,将其与检察官人员分类管理与检察官职业保障改革相衔接。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与行政序列应做到"既绝缘,又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改革 内设机构整合 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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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组织犯罪中的正犯责任——基于共犯二元论立场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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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望原 简琨益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5期17-23,共7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与侵害犯之间的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是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均属正犯形态。组织、领导者因为以制造抽象危险源的方法分担了侵害犯的正犯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与侵害犯之间的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是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均属正犯形态。组织、领导者因为以制造抽象危险源的方法分担了侵害犯的正犯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恐怖活动犯罪,都应当就此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恐怖组织的参加者虽然属于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正犯,但因为其并非抽象危险的直接制造者,故没有以危险行为分担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行,只有在其实际参加了的那部分恐怖活动犯罪中,才应当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组织犯罪 正犯 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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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处理好三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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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永强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7期44-44,共1页
关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探索正在深入推进,笔者认为,在这项改革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院的机构调整要建立在同一个逻辑基础上,实现上下级业务指导的无缝对接,同时... 关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探索正在深入推进,笔者认为,在这项改革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院的机构调整要建立在同一个逻辑基础上,实现上下级业务指导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确保同一检察院上下级领导权力的稳固,调整机构并不意味着撤销领导权,在取消科(处)拳建制的同时,要使领导权力回归到司法本身,使权力运行符合司法规律,而不是将领导权力虚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导向 基层检察院 领导权力 机构改革 机构调整 检察一体化 业务指导 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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