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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版权“恶搞”侵权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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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春
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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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部
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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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3-6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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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影视中的"滑稽模仿"行为,又被称为"恶搞"。我国研究"恶搞"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源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纠纷。《馒头》所代表的"滑稽模仿"现象时下已愈来愈烈,甚至于"无所不能搞",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此现象,对于其是否侵犯著作权,观点不一。从实践角度看,"滑稽模仿"和"恶搞"二者长期被混合使用,已为同一含义。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并结合著作权理论,对"滑稽模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认定侵权行为标准作一些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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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搞
著作权
侵权责任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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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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