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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恶搞”侵权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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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春 林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3-68,共6页
网络影视中的"滑稽模仿"行为,又被称为"恶搞"。我国研究"恶搞"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源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纠纷。《馒头》所代表的"滑稽模仿"现象时下已愈来愈烈,甚至... 网络影视中的"滑稽模仿"行为,又被称为"恶搞"。我国研究"恶搞"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源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纠纷。《馒头》所代表的"滑稽模仿"现象时下已愈来愈烈,甚至于"无所不能搞",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此现象,对于其是否侵犯著作权,观点不一。从实践角度看,"滑稽模仿"和"恶搞"二者长期被混合使用,已为同一含义。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并结合著作权理论,对"滑稽模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认定侵权行为标准作一些初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搞 著作权 侵权责任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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