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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政法部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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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文 《楚天主人》 1999年第7期10-10,共1页
一个时期以来,在报刊、电台及各级党委、政府的规范性公文中常常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提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并列均称之为"政法部门",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 一个时期以来,在报刊、电台及各级党委、政府的规范性公文中常常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提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并列均称之为"政法部门",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法部门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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