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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交互式审理的构建与适用--以广州互联网法院ZHI系统实践为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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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和 陈斯杰 李婷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155-170,共16页
交互式审理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了从“异地同时”向“异地异时”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此种审理模式。其在形式上近似于“在线书面审理模式”或“斯图加... 交互式审理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了从“异地同时”向“异地异时”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此种审理模式。其在形式上近似于“在线书面审理模式”或“斯图加特审理模式”,但在价值追求上及适用方式上有所不同,对于司法的仪式感及审判公开原则中直接、口头、对席原则等造成的冲击,可通过扩张民事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限定技术的应用范围与条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化解。交互式审理模式以技术为支撑,以“简案快审,高效解纷”为目标,是在繁简分流的改革试点中作出的有益探索,在提高诉讼信息沟通有效性、优化民事诉讼效益、提高数据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实践合理性。本文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交互式审理案件的运用实例为分析样本,评价其功效,并对该模式在夯实技术基础、拓宽应用场景、推广模式适用等方面的发展前景予以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互式审理 ZHI系统 审理模式 司法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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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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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阁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5,共12页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方所在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文生图 作品 作者 权利归属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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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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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张倩 +1 位作者 李珂 李明檑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29,共27页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须结合“三步检验法”三个要件进行逐一界定。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明知、应知”和“必要措施”两方面予以考察,但现阶段并不具备从立法上设定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的条件。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二次创作 合理使用 平台责任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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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以高效治理推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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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绪青 朱阁 《前线》 2023年第6期49-51,共3页
ChatGPT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典型应用成果。这项技术以大数据学习作为基础并通过相应算法不断优化而成,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上。同时其所展现的强大能力将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本次技术革新的... ChatGPT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典型应用成果。这项技术以大数据学习作为基础并通过相应算法不断优化而成,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上。同时其所展现的强大能力将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本次技术革新的延展性甚至超过20世纪初的互联网技术,任何国家不可能对此置身事外。人工智能系大势所趋,开展风险认知、治理策略研究刻不容缓,同时应以高效的机制体制建设规范其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治理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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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互联网平台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责任承担——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诉北京搜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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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瑾茹 《法治论坛》 2021年第3期328-335,共8页
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权利人举证证明互联网平台上有被诉侵权作品时,互联网平台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 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权利人举证证明互联网平台上有被诉侵权作品时,互联网平台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可认定其为内容提供者,判决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提供 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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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王某诉某边防检查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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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颖慧 高珊珊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247-256,共10页
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跳出"一旦认定... 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见处理思路,选择以提高判赔额的方式许可行为人继续使用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以实现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停止侵权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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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石斑鱼养殖前景广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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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农村新技术》 2020年第10期51-52,共2页
以前在农村野外的水域里,有着很多的小杂鱼,尤其是在环境良好、水质清澈的溪流里,常发现一种叫溪石斑的小杂鱼,它的个头虽然很小,但是吃食却非常猛。溪石斑鱼肉质细嫩洁白,类似鸡肉,素有"水中鸡肉"的美誉。近年来,随着溪石斑... 以前在农村野外的水域里,有着很多的小杂鱼,尤其是在环境良好、水质清澈的溪流里,常发现一种叫溪石斑的小杂鱼,它的个头虽然很小,但是吃食却非常猛。溪石斑鱼肉质细嫩洁白,类似鸡肉,素有"水中鸡肉"的美誉。近年来,随着溪石斑鱼价值被不断开发,想要人工养殖的养殖户越来越多,但是当前养殖难度仍较大,导致其在市场上价格居高不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养殖 石斑鱼 小杂鱼 鸡肉 养殖户 前景广阔 吃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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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爆款黄秋葵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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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农村新技术》 2021年第8期44-45,共2页
黄秋葵,又名秋葵、咖啡黄葵、毛茄、金秋葵、美人指、羊角豆、洋辣椒等,为锦葵科秋葵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非洲东北部地区,我国也有野生种,一直以来农村房前屋后均有零星种植。现将生产中主要应用的优良品种介绍如下。
关键词 黄秋葵 秋葵属 美人指 野生种 毛茄 锦葵科 咖啡黄葵 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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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网站履责 护苗健康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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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韧 《网络传播》 2020年第2期56-57,共2页
首都互联网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监督队伍等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在整治网上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保护青少年健康安全上网、倡导网络文明等方... 首都互联网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监督队伍等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在整治网上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保护青少年健康安全上网、倡导网络文明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成为助力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队伍 网络文明 互联网企业 行业自律 综合治理体系 有害信息 违法违规 构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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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判定及责任承担——谷某等诉深圳某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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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玥 李楚 《法治论坛》 2023年第1期327-338,共12页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经营者擅自公开包间内监控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取的消费者个人微信账号属于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消费者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对...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经营者擅自公开包间内监控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取的消费者个人微信账号属于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消费者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删除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 侵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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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宣传——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11
作者 刘文添 李佳 《法治论坛》 2023年第1期339-347,共9页
消费者个人信息蕴含重要商业价值,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可能同时构成对消费者多种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关键词 消费者 个人信息 网络侵权 肖像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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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测评言论侵犯名誉权案件的裁判理路——广州某公司与某短视频公司、陈某、某化妆品店名誉权纠纷案
12
作者 廖子轩 袁玥 《法治论坛》 2023年第4期245-254,共10页
判断商品测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妥当区分测评言论中的客观事实陈述部分与主观意见表达部分,对前者应作真实性审查,对后者作妥当性审查。在损害后果的认定方面,以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可结合其他... 判断商品测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妥当区分测评言论中的客观事实陈述部分与主观意见表达部分,对前者应作真实性审查,对后者作妥当性审查。在损害后果的认定方面,以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可结合其他网络用户发表的相关评论加以判断。受众范围越广的测评主体,承担的信息核实、如实陈述、合理表达的义务也就越重。为防范商品测评言论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划定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边界,并依法判断商品测评主体的角色定位,谨防其实施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测评 名誉权 表达自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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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风建设为抓手开创“服务+”品牌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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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莎 《通信企业管理》 2023年第4期66-67,共2页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中,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胜利和成就的经验中都贯穿着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实践,都把建设党的事业与建设良好的作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前,中国移动集团办公室党总支正在牵...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中,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胜利和成就的经验中都贯穿着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实践,都把建设党的事业与建设良好的作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前,中国移动集团办公室党总支正在牵头推进“服务+”党建品牌创建工作,汇聚、融合、带动条线各级党组织品牌建设。作风建设作为这项系统工程的发动机、先行队,既提供创新开拓工作局面的协同动力,又纲举目张地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正确的思想和行动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风建设 党的建设 中国移动集团 系统工程 各级党组织 后续工作 创新开拓 行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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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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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赵琪 李绪青 《网络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43-161,共19页
目前存在的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主要版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游戏版权方和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版权争议,二是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之间的版权争议。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其版权归属,取决于游戏类型等因素,而这些... 目前存在的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主要版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游戏版权方和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版权争议,二是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之间的版权争议。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其版权归属,取决于游戏类型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决定了玩家玩游戏过程中是否有独创性行为,是故无法一概而论。实践中鲜有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未经许可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构成对网络游戏的合理使用。现有判决认定网络游戏版权方限定特定网络游戏的直播平台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暨游戏解说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亦取决于游戏类型,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对此是否享有著作权及著作权的范围一方面需根据游戏类型作判断,另一方面要尊重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合法合同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网络游戏运行画面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版权纠纷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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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及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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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张倩 +1 位作者 李婉星 毛春联 《网络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23-142,共20页
本文中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利用长视频制作而成的短视频。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件总量较低,但侵权方式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由于创作方式的多样,此种二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在其构成“适当引用”,... 本文中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利用长视频制作而成的短视频。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件总量较低,但侵权方式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由于创作方式的多样,此种二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在其构成“适当引用”,同时符合“三步检验法”中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条件时,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由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平台的网络服务,因此还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基本思路为“存在过错(即明知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算法推荐和过滤措施是平台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前者影响对于“应知”的判断,后者则可以成为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创作短视频 侵权认定 合理使用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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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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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钰 《法治论坛》 2020年第1期340-347,共8页
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至少涉及用户、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 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至少涉及用户、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在任何浏览直播平台的人均可免费观看全部直播内容的情况下,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直播发布者表演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向直播发布者赠与金钱,同时未向直播发布者设定义务,该合同属于无偿、单务的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此时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 打赏 赠与合同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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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梵某公司诉泰州天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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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瑾茹 欧阳舒昀 《法治论坛》 2022年第1期300-306,共7页
【裁判要旨】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的各种独创性安排,如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道具的样式、摆放位置,以及构图设计、拍摄角度、... 【裁判要旨】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的各种独创性安排,如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道具的样式、摆放位置,以及构图设计、拍摄角度、光线等拍摄技巧的个性化选择。他人实质性模仿重现摄影作品的上述独创性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摄影作品 拍摄场景 独创性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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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制“刷单”虚假交易行为——杨某诉广州某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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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玥 麦应华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245-253,共9页
"刷单"作为网络黑灰产业典型代表,应依法予以规制。"刷手"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刷单"虚构交易目的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应区分表面法律行为与隐藏法律行为。表面"网络... "刷单"作为网络黑灰产业典型代表,应依法予以规制。"刷手"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刷单"虚构交易目的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应区分表面法律行为与隐藏法律行为。表面"网络购物"法律行为是以虚假意思表示为之,应为无效。隐藏"虚构交易"法律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由于虚假订单客观上业已产生,对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也已实际造成,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肃清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角度,应当将"刷手"为"刷单"支付的货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支付给"刷手"组织者的款项认定为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予以收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 通谋虚伪表示 合同无效 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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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数字作品权属初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陈某诉广州市卓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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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映霞 吴博雅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0-326,共7页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度及认定标准,对数据作品权属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权属 著作权登记证书 初步证据 相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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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A类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及其短视频利用的性质认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运城市某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某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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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扬 梁珺怡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51-354,共4页
MOBA类游戏的整体连续动态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用户对其操作游戏而形成的这些连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引诱、鼓励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 MOBA类游戏 类电作品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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