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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金融稽核工作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问题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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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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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人民银行长乐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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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金融》
1993年第S1期54-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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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金融稽核工作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现象日趋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为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同行参考。一、金融稽核工作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现象分析。金融稽核监督是一种执法行为,要依法稽核,首先必须有法可依。1989年颁布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是中央银行稽核处罚的最重要法规,对于指导和规范稽核工作起了关键性作用。但这几年改革开放形势发展很快,社会上出现了集资热、基金会热、标会热、甚至出现私人经营地下小钱庄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然而,由于金融法规不够健全,诸如《银行法》、《证券管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尚未出台,造成对金融领域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的稽核检查无法可依,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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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稽核工作
中央银行
标会
私人经营
宏观调控职能
《票据法》
改革开放形势
人民银行
宏观调控部门
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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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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