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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优势地位与反垄断法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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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强 《竞争政策研究》 2016年第4期64-75,共12页
在一个产品的产供销价值链中,当一方对与相对交易方进行交易形成依赖时,优势地位便产生。优势地位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当它被滥用时,拥有经济力量的一方就可以迫使依赖于它的相对交易方做出一些让利行为。以规制非竞争性高价和保护创新竞... 在一个产品的产供销价值链中,当一方对与相对交易方进行交易形成依赖时,优势地位便产生。优势地位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当它被滥用时,拥有经济力量的一方就可以迫使依赖于它的相对交易方做出一些让利行为。以规制非竞争性高价和保护创新竞争为主要任务的反垄断法在调整滥用优势地位方面具有不可缺失的功能。滥用优势地位扭曲产品供应链,提高产品成本,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最终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当这种优势地位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时,滥用行为不仅会产生垄断效果还会阻碍所涉技术的实施,限制临近和下游市场的技术发展。此外,滥用优势地位现象可能涉及不同产业从业者的关系,这些固有特征使调整微观关系的法律并不适合对其适用,而以反垄断法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则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 产供销价值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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