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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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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绍杰
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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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信阳地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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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5年第2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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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探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根本的目的是寻找一种更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公正形象的审判方式。然而,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有自己的形成和发展历史,综观时势,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对此,要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核证及“主”辅相辅相存的关系。解决好切实实行当事人举证为主原则的具体操作方面的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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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当事人举证
法院调查取证
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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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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