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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关联犯罪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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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蓓蓓 孙燕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115-116,共2页
在入户盗窃入刑之前,如果入户盗窃未到法定情形一直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但是随着入户盗窃行为发展的严峻形势,使用刑法手段打击入户盗窃行为成为必然。对关联犯罪的深入分析是准确认定入户盗窃犯罪,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基本... 在入户盗窃入刑之前,如果入户盗窃未到法定情形一直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但是随着入户盗窃行为发展的严峻形势,使用刑法手段打击入户盗窃行为成为必然。对关联犯罪的深入分析是准确认定入户盗窃犯罪,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基本方法。本文主要是对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析,入户盗窃的犯意转化问题分析,入户盗窃法律法律拟制转化为抢劫的法律认定三个方面作出了深入探讨,希望可以借此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入户盗窃 犯意转化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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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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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敏 丁海棠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0期78-78,共1页
[案情]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而撞到潘某,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潘某受伤,后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协助救... [案情]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而撞到潘某,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潘某受伤,后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120救护车来了之后.协助救护人员一起将伤者送上了救护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当其得知被害人死亡,未等交警到达,便无故离开现场。次日上午7时许。袁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并称其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害怕遭受被害人亲友殴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现场 报警电话 救护车 被害人 客车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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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取“办事费”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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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登峰 刘为东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0期73-73,共1页
[案情]李某是交通局工作人员,2009年,蔡某低价买来一份过期出租车营运证.委托李某“想办法”将过期营运证“激活”(通过补交年审费用、调换档案等非法手段重新将过期营运证合法化)。并给李某5万元作为打点费用,考虑数额较大。蔡... [案情]李某是交通局工作人员,2009年,蔡某低价买来一份过期出租车营运证.委托李某“想办法”将过期营运证“激活”(通过补交年审费用、调换档案等非法手段重新将过期营运证合法化)。并给李某5万元作为打点费用,考虑数额较大。蔡某要李某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借条”。后来,李某委托贾某(交通局制证员)帮忙,并允诺“不会亏待他”。在贾某查询该过期营运证后.发现过期时间较长,加上司法机关正在调查该局其他事宜。“激活营运证”一事就此搁浅,但5万元已被李某挥霍一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人员 行为 “激活” 2009年 营运证 工作人员 非法手段 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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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逃犯强制戒毒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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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凌鸿 孙燕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4期76-76,共1页
[案情]2009年3月2日舒城县公安局将季某以组织卖淫罪录入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实施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1年2月21日季某吸食毒品后冒用陆某某身份被苏州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季某供述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供述了2009... [案情]2009年3月2日舒城县公安局将季某以组织卖淫罪录入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实施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1年2月21日季某吸食毒品后冒用陆某某身份被苏州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季某供述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供述了2009年2月22日参与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述 强制戒毒 网上逃犯 组织卖淫罪 2009年 自首 否认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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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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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卫东 刘为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78-78,共1页
[案情]张三和甲一以赌博为业,长期霸居一方。一日,张三与甲一因争夺场地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星光歌厅一较高低。张三电话约来李四、王五冲进星光歌厅,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甲一、乙二大打出手。本文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情]张三和甲一以赌博为业,长期霸居一方。一日,张三与甲一因争夺场地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星光歌厅一较高低。张三电话约来李四、王五冲进星光歌厅,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甲一、乙二大打出手。本文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首先,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要求双方都要以聚众方式进行斗殴,事实上,一方聚众的行为也包容于刑法的规定;其次,一方以聚众方式实施的斗殴行为也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且其严重性有时并不亚于双方都是三人以上的行为;第三,从法理上讲,不应以他人行为作为决定被告人出、入罪的依据,也就是一方聚众行为的实施,不以对方是否具有聚众行为的实施为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定罪 行为人 行为构成 公共秩序 斗殴行为 他人行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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