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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律疏不应为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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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冰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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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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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2期247-270,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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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应为”条广泛适用于律例中既无明文规定,也难以运用轻重相举等比附类推的方法拟定刑名的杂多轻微恶性行为。对唐代律疏中适用不应为条的事例进行考察,仅从形式上,可以将其分为三类:明确定位为补充律文欠缺的事例、没有明确说明为补充欠缺的事例以及很难纯粹定位为补充欠缺的事例。其中,第二类事例虽未言明律令规定之欠缺,但从内容看,其适用都弥补了律令规定之不足。第三类事例则包含了对例律中有罪名无刑罚的行为以不应为条加以处罚的情况,以及现有条文虽然明确规定了罪名和刑罚,但刑罚欠妥,适用该条可以予以适当刑罚的情况。基于此,《唐律疏议》中《杂律》第62条疏与《诈伪律》第24条问答所示不应为条的意义,存在重新探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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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应为条
唐律疏议
适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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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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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郁达夫的读书体验——以日本留学时代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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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新亚(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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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大阪大学语言文化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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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汉语言文学研究》
2020年第1期24-41,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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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通过对郁达夫所写的自传、同时代中日两国知识分子的读书体验、留日教育环境、文坛环境、同时代人的回忆录等材料的梳理,对郁达夫留日期间的留学生活、日语学习以及他对日本文学、外国文学的接受情况进行了考察。同时,本文把郁达夫这一异文化体验者当作对日本大正时期文学情况侧面考察的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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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郁达夫
读书体验
阅读环境
大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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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25.6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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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宋令演变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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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川村康
赵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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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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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2年第1期222-250,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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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绪言1999年发现、2006年公布的北宋三十卷《天圣令》中的十卷残本,①不仅对以唐宋为中心的中国法史研究,对日本古代法史的研究也带来了很大的促进。②以如此重要的法制史料作为宋代法史研究对象之际,对宋令谱系与性质的理解是不可欠缺的。然而,尽管《天圣令》与元丰、元祐、元符、政和、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等九令之间存在较大的变化,但对其实际状况的探究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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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北宋
《天圣令》
演变
法史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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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4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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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少年更生与被害者损害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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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鲇川润
韩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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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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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2-13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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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被害者损害恢复视角下,构建新的少年非行类型,以此为基础确认关怀被害者家属之必要。提倡建立被害者损害恢复保险制度,并对各非行少年处遇机关中与被害者损害恢复相关措施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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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少年更生
少年非行类型
被害者损害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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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form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typ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restoration of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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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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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与比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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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东平(译)
徐敬(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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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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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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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前言虽然"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与比附"都被认为是中国唐朝补充法欠缺的解释技巧,但相对于"举重明轻、举轻明重"有明确的法律条文,1"比附"仅能确认停留在律疏之中。虽然前人已孜孜不倦地展开两者的特质和相互关系的研究,1但在律疏中的实例分析方面仍留有研究的余地。笔者虽然初步分析了律疏中的实例,2但并未涉及相互关系方面的考察。本文重新检讨律疏中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事例和"比附"事例,期望通过释明两者的相互关系后再进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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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疏
释明
举重明轻
相互关系
比附
法律条文
事例
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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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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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与比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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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东平(译)
徐敬(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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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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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1年第1期202-228,2,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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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四、比附的理解对于比附,常常借类推进行说明。仁井田陞说:“‘比附’是刑法即犯罪构成要件的类推解释——将某一事项的法规推及其他类似事项进行解释适用的一种情况。”戴炎辉认为:“比附,是指把某一项的规定,推及于类似事项而予适用之谓。反言之,今甲事项,并无可据之条,乃将其比附于乙事项,而将乙事项之规定类推适用之意。”以此将比附视为类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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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
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
戴炎辉
解释适用
举重明轻
比附
仁井田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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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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