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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债务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
1
1
作者
史秀永
武大喜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3期76-79,共4页
借款人要把借款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仅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且应当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进行。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未生效,贷款人要求...
借款人要把借款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仅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且应当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进行。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未生效,贷款人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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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务转移
房屋买卖
第三人
贷款人
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借款人
原文传递
题名
不承担债务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
1
1
作者
史秀永
武大喜
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
集宁区
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3期76-79,共4页
文摘
借款人要把借款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仅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且应当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进行。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未生效,贷款人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关键词
债务转移
房屋买卖
第三人
贷款人
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借款人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不承担债务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史秀永
武大喜
《人民司法》
20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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