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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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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智雨
王娟
刘鑫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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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蒙古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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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2期10-1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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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项目“自然保护区采矿权退出法律制度研究”资助(编号:22SFB5045)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内蒙古矿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资助(编号:NJSZ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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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妥善处理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是平衡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键。研究深入剖析自然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揭示了其存在的复杂性特征。这种复杂性归因于三方面,一是补偿范围模糊笼统,直接损失范围不统一,间接损失常被忽略;二是补偿标准设定粗略,未体现分类管理原则,缺乏科学评估方法,且补偿结果的可接受性低,影响了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补偿手段平面单一,资金补偿受限于财政压力与评估难题,而非资金补偿方式面临操作复杂和难以落地执行。鉴于此,有必要完善目前的补偿方式,具体而言:在补偿范围上,应公平合理地认定直接损失,基于权益限制的区别划分具体赔偿内容,且扣除公平负担,同时全面考虑间接损失。在补偿标准上,应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和功能分区制定三类补偿标准,并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与可比销售法等科学方法来确定补偿金额,同时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在补偿手段上,应优化资金补偿的筹措机制,并强化非现金补偿方式的制度化衔接。最终,在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形成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的制度合力,以最严密的法治思维促进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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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产资源管理
采矿权
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地体系
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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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 management
mining right
national park
nature reserve system
compensation modalities for withdrawal of mining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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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D-0
[矿业工程]
DF469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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