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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
作者
于勇
肖敏
《华北金融》
2002年第3期43-44,共2页
民法设计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体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所以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一般不能为债权担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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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关于『保证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
作者
于勇
肖敏
机构
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出处
《华北金融》
2002年第3期43-44,共2页
文摘
民法设计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体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所以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一般不能为债权担供保证担保.
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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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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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证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于勇
肖敏
《华北金融》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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