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关于『保证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
作者 于勇 肖敏 《华北金融》 2002年第3期43-44,共2页
民法设计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体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所以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一般不能为债权担供保证担保.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