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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盗车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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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百事通》 1994年第3期4-4,共1页
读者来信:李强和刘江住同一个村子,1993年6月份,两人开始各自用自己的手扶拖拉机合伙搞副业。合伙的半年中刘江的手扶拖拉机(价值700元)都存放在李强的手扶拖拉机(价值1000元)附近。
关键词 李强 刘江 社会危害程度 民事侵权行为 刑罚处罚 触犯刑律 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能力 可罚性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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