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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铁路站车交接案件立案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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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生宝 《内蒙古检察》 2004年第3期28-29,共2页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当然包括立案活动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治安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问题较为严重。该立案而不立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当然包括立案活动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治安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问题较为严重。该立案而不立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造成了对犯罪的打击不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行使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 法律监督 站车交接案件 铁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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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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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国庆 刘珂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43-43,共1页
关键词 非法持有 运输毒品罪 持有行为 行为人 不法状态 状态犯 持有犯罪 特定物 控制力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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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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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美军 《内蒙古检察》 2000年第2期47-48,共2页
挪用公款不退还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它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变化。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即按贪污罪定罪量刑。当时认为不退还,使被挪用... 挪用公款不退还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它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变化。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即按贪污罪定罪量刑。当时认为不退还,使被挪用的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这种行为就由挪用转化成贪污,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新刑法对此做了修改。在第三百八十四条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挪用公款数额 1988年 贪污罪 法律后果 数额较大 补充规定 定罪量刑 特殊形式 定罪处罚 新刑法 第三条 贿赂罪 惩治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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