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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新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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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锋 刘富国 姜军成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11期22-23,共2页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关系是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一种,因此,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我国民...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关系是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一种,因此,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以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依法享有许多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要求赔偿时,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民事理赔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赔偿纠纷 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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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相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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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和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2期37-37,共1页
近期,我们受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企业‘变相抽资’的现象较突出。其主要手法: 1、‘临时出资’。1999年5月初,注册资金300万元的B公司,欲将本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需变更增资。
关键词 存款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 注册资金 主要手法 公司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 规模扩大 公司变更 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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