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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探析
被引量: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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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杰芳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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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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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1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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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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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资产
应收款项
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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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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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探析
被引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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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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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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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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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探讨销售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和购买方附有回售权两种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通过案例分析销售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提供担保和货币资金质押的会计处理;分析购买方附有回售权情况下的收入确认问题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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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方信贷销售
无限连带责任
回售权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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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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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外提供财务担保的会计处理探析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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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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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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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3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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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担保业务属于一项或有事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实施后,将适用该项准则的财务担保合同纳入了金融工具减值的会计处理范围,该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将发生"质"的变化,并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本文主要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框架下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担保的会计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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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金融工具
位则
财务担保合同
减值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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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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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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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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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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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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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务中,部分企业出于占有市场的目的,会采用为购买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向购买方授予商品回售权两种业务模式来扩大销售量。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销售方在这两种业务模式下如何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作分析和探讨。其中,销售方为购买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涉及新收入准则中"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规定的分析运用。而购买方具有商品回售权会计处理的关键是评估客户何时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从而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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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买方信贷销售
无限连带责任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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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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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探析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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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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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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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5期56-5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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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持有的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使企业同时享有一项权利和承担一项义务,当权利的价值大于义务的价值时,就形成了一项金融资产,反之则为一项金融负债。另外,企业持有的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使企业仅享有一项权利但并未承担义务,则此时权利的价值就会形成一项金融资产,而如果该项金融工具使企业仅承担一项义务但并未享有权利,则为一项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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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
权利和义务
潜在有利与不利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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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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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方法
被引量: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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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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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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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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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分析了在母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架构下,基金管理人是否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基金管理人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负责人的判断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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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
可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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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1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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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被引量: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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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邓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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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委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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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58-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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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通过特定目的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需要站在集团层面判断其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如果发起人向结构化主体转让债权的资产质量很高,即使发起人提供较低的增信措施,也可能因为面临所转让债权资产较大的可变回报风险,从而得出发起人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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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结构化主体
控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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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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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探析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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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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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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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5-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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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分析了企业在保本保息、保本不保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永续债、优先股投资及明股实债(远期合同)等典型资金交易模式和合同条款下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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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贷款服务
增值税
投资合同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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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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