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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刍议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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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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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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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混凝土世界》
2020年第7期92-9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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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有义务积极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失衡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角度,法律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利,不安抗辩权即是该权利之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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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义务
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
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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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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