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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定出租方一个违法主体入手管好租赁柜台场地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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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正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6年第12期45-45,共1页
租赁场地柜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出现于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又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地价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占有优越地段位置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纷纷对外出租场地或柜台,出租的目的是收费,所以,存在重收费轻管... 租赁场地柜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出现于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又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地价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占有优越地段位置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纷纷对外出租场地或柜台,出租的目的是收费,所以,存在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完全是不足为怪的.承租者的经济成份复杂多样,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经营中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时有发生,一时间泥沙俱下,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侵害,由此也引发出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主体 出租方 租赁柜台 租赁双方 承租方 经营行为 侵害行为 经营者 办理登记手续 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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