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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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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34期61-62,共2页
京人社居发[2021]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 京人社居发[2021]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第41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永久居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居住证 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身份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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