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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大数据赋能环境资源犯罪检察工作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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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向红
王笑男
赵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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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五检察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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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7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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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1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同时,在现代互联网、计算机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关键因素,怎样充分、科学、合理地利用大数据赋能环境资源犯罪检察工作,是新时代环境保护格局下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关键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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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
环境资源犯罪
大数据
保障民生
法律监督工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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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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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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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
刘长江
宋杨
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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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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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7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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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影响问题探析”(BJ2023B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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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中因吊销、注销等导致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一般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存在通过违规手段灭失公司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注销后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参考行政检察的经验做法,在区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不同阶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恢复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不同追究模式,以实现对单位犯罪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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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注销
刑事责任
主体恢复
责任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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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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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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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
徐碧雪
姚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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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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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3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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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常遇到犯罪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办案中,单位认罪认罚意志的认定存在障碍,并且还存在适用程序及权利保障设置缺失等问题。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结合办案实际,明确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犯罪单位认罪认罚意志的认定标准及诉讼代表人选任方式,尽快解决法律援助问题,并将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审查相结合,从实质上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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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罪认罚
单位意志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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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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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走私洗钱犯罪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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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
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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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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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0期20-2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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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走私案件的洗钱犯罪法律适用研究”(GJY2022D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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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走私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多样,准确认定涉走私洗钱犯罪需着重把握两点:一是把握违法所得的核心要求和走私行为的违法本质,准确认定涉走私洗钱行为对象,特别是明确走私违法所得的范围,走私普通货物的违法所得为偷逃的税款,走私禁止类货物的违法所得为货物本身;二是把握洗钱罪的掩饰、隐瞒核心特征,准确适用洗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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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洗钱罪
走私犯罪
违法所得
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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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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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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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
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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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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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9期63-6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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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明晰和统一认识,着力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与人民栓察杂志社联合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活动,本刊特设征文专栏,择优刊发来稿,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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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厅
机制探析
理论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理论与实务
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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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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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之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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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
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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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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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8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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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某省A县A镇政府原副镇长.2003年,时任普通公务员的刘某某,与时任A县某局局长的李某甲相识,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经常联系,时常到李某甲家串门,因此与在外县工作的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相识.刘某某与李某乙并无工作联系,但关系密切,以兄弟相称,时常发短信、打电话.2014年11月,李某乙调任某省B县政府任县长,刘某某与李某乙仍无工作联系,但很多人知道刘某某与李某乙关系很好.2014年底,B县某乡政府副乡长郭某某找到时任A县A镇副镇长的刘某某,请托刘某某利用其与李某乙的关系,找李某乙帮忙调回县直机关或提拔任用,并给予刘某某现金5万元.后刘某某通过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向李某乙提出郭某某的请托事项,李某乙表示:这是组织部门的事,只要好好干就会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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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拔任用
斡旋受贿
县直机关
组织部门
利用影响力受贿
基本案情
公务员
请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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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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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对象不明确之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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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庆文
刘勇
姜康康
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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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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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7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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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检察理论课題《走私犯罪案件中走私对象不明确的处理问题研究》(BJ2020B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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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对象不明确的处理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从行为人认识的角度考察,所谓“犯罪对象不明确”,既包括犯罪对象认识不具体确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前者是概括故意理论研究的内容,后者可以用认识错误的理论来分析。虽然二者在理论上泾渭分明,但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混淆。突出的表现是将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概括故意来处理,以实际犯罪对象所涉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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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对象
定罪处罚
概括故意
认识错误
解决路径
司法实践
行为人
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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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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