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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伪造股东签名非法占有、转让股权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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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恺
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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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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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6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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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2007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妻子韩某某出资30万元,魏某某出资20万元,共同成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氏夫妇占60%股权,魏某某占40%股权,赵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0日,赵某某伪造魏某某签名,提供虚假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等材料,骗取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从而非法占有魏某某的公司股份。后赵某某将该公司以60万元价格转让于付某某,魏某某40%的股权转让款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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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机关
股权变更
诈骗罪
财产性
非法占有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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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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