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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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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72-74,共3页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有如下两种类型:一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不服。原告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简称其他人),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异议。二是对婚姻...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有如下两种类型:一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不服。原告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简称其他人),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异议。二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不服。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确有很多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而婚姻登记机关也由于种种原因为他们实际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参与,导致了婚姻登记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都存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登记 行政案件 审理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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