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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的刑法规制立场研究——从价值、规范到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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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军 《刑法论丛》 2019年第4期177-212,共36页
商事交易作为经济流通行为,有助于实现物品的有效供给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生产技术革新和社会财富积累具有巨大的促进功能.商事交易,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同时具有交易内容自治性、交易机会竞争性、盈利实现风险性与交易效果外部性等... 商事交易作为经济流通行为,有助于实现物品的有效供给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生产技术革新和社会财富积累具有巨大的促进功能.商事交易,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同时具有交易内容自治性、交易机会竞争性、盈利实现风险性与交易效果外部性等突出特点.商事交易的本质属性和突出特点,决定了法律规制商事交易的规制目标和价值理念.在规制目标方面,商事交易法律规制的目标包括主体适格、交易自由、交易诚信、标的合法和正当竞争.在价值层面,法律规制商事交易必须在保障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给予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率以更优越的地位.规制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商事交易的交易内容自治性决定了法律规制商事交易应以私法规范为主.规制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由直接规制法律规范和间接规制法律规范两个层次组成,涵盖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多个部门,直接规制法律规范和间接规制法律规范承担着不同的规制功能.刑法在规制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属于公法规范和间接规制法律规范,具有其独特的规制对象和规制手段.商事交易刑法规制的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商事交易行为;商事交易刑法规制的手段是刑罚,必须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兼顾正当性与经济性.当前我国刑法规制商事交易,在规范层面具有规制体系混乱、规范特性不足、规制层次越位等三大问题,以致规制效果不佳,以致产生了执法层面的选择执法、司法层面的罪责困境和守法层面的机会主义等问题,压制了交易自由,扼杀了市场活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理想.刑法规制商事交易,必须严守刑法谦抑性,增强规范体系性,确保规制既不越位亦不错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交易 刑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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