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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价金担保权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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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70-81,共12页
价金担保权是此次民法典中重要且全新的制度,仅第416条一条规范不足适用,应予以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价金担保权成为超级优先权的原因在于打破了在先担保权尤其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垄断地位”。在适用上,宽限期内登记的法律后果是对抗第三... 价金担保权是此次民法典中重要且全新的制度,仅第416条一条规范不足适用,应予以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价金担保权成为超级优先权的原因在于打破了在先担保权尤其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垄断地位”。在适用上,宽限期内登记的法律后果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溯及至价金担保权设立之时;宽限期届满后登记,不能具有优先于在先担保权的地位,只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效力。存货与非存货的价金担保权在构成要件上不一致,前者没有登记宽限期且需要对在先担保权人进行通知,后者有宽限期且无须通知。消费品交易中,价金担保权可豁免登记。基于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采登记对抗主义,价金担保权规则也应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交易。价金担保权之间的竞存可适用《民法典》第414条动产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价金担保权 浮动抵押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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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一中院的角度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现状、挑战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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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华 《投资者》 2018年第4期83-86,共4页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从党中央到各个层面均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证券类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简要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从党中央到各个层面均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证券类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简要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情况、诉调对接的情况和下一步诉调对接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诉调对接机制 证券纠纷 北京市 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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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服务商操纵结果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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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焱 王先林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2期104-122,共19页
市场领先地位搜索服务商操纵结果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之虞,世界多国反垄断执法及司法机构对此均有所应对。然而,由于目前对搜索服务市场及操纵结果行为认识不足,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服务商操纵结果行为带来的法律难题并未得到... 市场领先地位搜索服务商操纵结果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之虞,世界多国反垄断执法及司法机构对此均有所应对。然而,由于目前对搜索服务市场及操纵结果行为认识不足,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服务商操纵结果行为带来的法律难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这一论题展开分析论证,旨在提高反垄断执法及司法的科学性,有效降低该行为带来的限制竞争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服务商 操纵结果行为 限制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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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选择管辖与移送管辖——兼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第10条的解释与管辖设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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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年第1期349-363,共15页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投资者以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拒绝申请追加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时,人民法院是否应移送案件至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为当前司法...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投资者以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拒绝申请追加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时,人民法院是否应移送案件至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争议问题。从保障投资者诉权、选择管辖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和第10条的体系解释以及第10条的内部逻辑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中的当事人申请应仅为原告申请,因此受诉法院不得移送案件。由此,造成两地、甚至多地法院共同审理因同一侵权行为而生的诉讼案件。为避免裁判不统一,解释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共同管辖原理由先立案法院管辖,进而移送案件,抑或中止诉讼等待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案件定论。但是这两种解释方案亦均无法在教义学上得到圆满的解释。出现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设计上,此种设计直接与前置程序相关,因前置程序的存在使得案件在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优势无法体现。未来前置程序变革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定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选择管辖 追加被告 移送管辖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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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博大型”消费索赔模式之辨——兼论消费诉讼领域的司法裁判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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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84-89,共6页
所谓"以小博大型"索赔方式,即同一消费者在较为集中的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商家多次购买同一小额商品,形成多张购买小票,利用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累计赔偿额进行索赔的消费索赔模式。司法实践对此有"一次赔偿说"和"... 所谓"以小博大型"索赔方式,即同一消费者在较为集中的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商家多次购买同一小额商品,形成多张购买小票,利用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累计赔偿额进行索赔的消费索赔模式。司法实践对此有"一次赔偿说"和"累计赔偿说"两种观点,后者实际上是对原告索赔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是其限制理由违反了在消费诉讼领域对知假买假案件既有的裁判规则与裁判逻辑,未贯彻逻辑一致原则。更深一步,如果立法者、裁判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则司法裁判者不得进行二次的利益衡量,司法裁判者更多应以法律解释作为工具,慎以道德和情感因素作为完成自由心证的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知假买假 论证规则 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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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通知公告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正当性解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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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证券法苑》 2019年第1期341-358,共18页
在司法实践中,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公告之日经常作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但是亦存在争议,此争议源于揭露日判断中是否应有内容一致性和股价波动性要件。立案调查通知本身有三种形式,其内容的繁简程度应对揭露日判断产生影响;揭露内容的... 在司法实践中,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公告之日经常作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但是亦存在争议,此争议源于揭露日判断中是否应有内容一致性和股价波动性要件。立案调查通知本身有三种形式,其内容的繁简程度应对揭露日判断产生影响;揭露内容的一致性要件中的'一致'具有'弹性',非绝对完全一致,故可对立案调查通知的内容作宽泛和概括性解释以满足该要件;股价波动与揭露日认定并不存在充分必要关系,但若在立案调查通知公告后发生了股价波动,则应成为揭露日。股价波动性弥补了立案调查通知内容上的欠缺性,故立案调查通知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有其正当性。揭露日的判断应为各因素综合衡量的过程,人民法院应判定的是'最合适'的揭露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揭露日 证监会 立案调查 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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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中债权与担保权分离模式的性质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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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12-122,共11页
问题的提出'根据投资者可能获得回报的形式,众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赞助性众筹和投资性众筹,后者又包括债务型和股权型'。[1]依此分类,所谓的P2P即为投资性众筹中的债务型众筹,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网络借贷。针对P2P中担保存... 问题的提出'根据投资者可能获得回报的形式,众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赞助性众筹和投资性众筹,后者又包括债务型和股权型'。[1]依此分类,所谓的P2P即为投资性众筹中的债务型众筹,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网络借贷。针对P2P中担保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已经有实务界人士做出了全面的阐述。[2]但目前关于网络借贷中担保的阐述多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一一对应的情形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 信托财产 受托人 公司债债权人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分离模式 网络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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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被告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研究——兼议集团诉讼的适用困境与变革方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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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第1期84-97,共14页
当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原告提起的每一个案件中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针对裁定进行上诉,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几乎都采用的拖延诉讼方式。此种行为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民事诉讼... 当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原告提起的每一个案件中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针对裁定进行上诉,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几乎都采用的拖延诉讼方式。此种行为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其本质。但是,此种行为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规制和限制措施。此种现象表层上与管辖权异议上诉有关,深层上与当前此类案件的诉讼模式未采用代表人诉讼有关。当前代表人诉讼的规则仍不够完善,对于美国式集团诉讼,立法者应采取'渐进式'的变革路径,以便于当事人诉讼、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契合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质效的考核等作为指导,通过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方式不断完善此类纠纷的诉讼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管辖权异议 诚实信用 代表人诉讼 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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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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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中财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37-251,共15页
对于交易实践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司法实践对此存在着"有效说"与"无效说"的分歧。"无效说"认为该条款违反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致保证人于不利。但依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范围可依当事... 对于交易实践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司法实践对此存在着"有效说"与"无效说"的分歧。"无效说"认为该条款违反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致保证人于不利。但依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范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从学理上来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可由当事人约定而突破,形成不同类型的独立保证;保证范围的从属性作为从属性的一个侧面,亦可依约定而突破。就裁判实践来看,其不属于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亦无无效事由。事实上,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有其产生的恰当机理,且严格意义上保证担保的范围与单独的违约责任条款二者并不相同,显失公平以及公平原则均无法适用。但为平衡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利益,该条款可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依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酌减以及酌减数额。此为司法实践应对此类条款的最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合同 违约责任 独立保证 显失公平 违约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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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信托财产主体化与适格原告——以债券纠纷为例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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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哲 《仲裁研究》 2020年第3期48-57,共10页
在我国金融业务实践中,相关实践与规范已经将资管计划、信托财产作为主体看待,但是民事法律、诉讼法以及信托法的构造上没有将信托财产视为主体,二者之间的矛盾反映在司法裁判中。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因债券发行人不能兑付本息而产生的... 在我国金融业务实践中,相关实践与规范已经将资管计划、信托财产作为主体看待,但是民事法律、诉讼法以及信托法的构造上没有将信托财产视为主体,二者之间的矛盾反映在司法裁判中。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因债券发行人不能兑付本息而产生的债券纠纷中,资管计划是否能够成为原告,资管计划的受益人是否是原告。在信托法理下,资管计划本质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主体化有其实践和理论基础。但是否赋予信托财产主体身份是一个立法政策和选择问题。在现行法框架下,司法裁判不宜将信托财产及资管计划作为原告。基于信托法原理,受益人无权直接向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主张权利(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亦无权向受益人主张权利。受托人作为适格当事人的权利源于其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券 信托财产 资管计划 商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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