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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不返还房屋之赔偿责任的确定——《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8条之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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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涛 赵卉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4期23-28,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但该司法解释在请求权基础、承租人诉讼地位、诉讼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但该司法解释在请求权基础、承租人诉讼地位、诉讼进程安排、使用费具体标准等方面语焉不详,需要深入研究,统一执法标准,进而完善这一规定。本案例为此类纠纷之典型案例。我们认为,出租人应依据合同法上请求权,而非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其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可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要求承租人及次承租人共同承担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之责任。就赔偿标准而言,我们应遵循"填平原则",出租人请求按市场价赔偿使用费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有其他损失的,亦有权获得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 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 损失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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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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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聪霄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21期31-33,共3页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仍然不服法院裁判。此时,当事人需要通过再审实现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 案件经过 审判制度 法院审判 法院裁判 再审 司法实践 权利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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