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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过度医疗”一个合理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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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立柱 《中国社区医师》 2013年第42期47-47,共1页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指的就是过度检查,属于过度医疗的范畴。据本条之规定,过度检查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键词 过度医疗 弹性 侵权责任 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侵权行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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