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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第17条之明确说明义务
1
作者
葛振桦
《武汉仲裁》
2012年第1期32-35,共4页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关于说明义务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履行方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关于说明义务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履行方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明确说明义务的正确履行是保险公司需要应对的新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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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投保单
明确说明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浅析新《保险法》第17条之明确说明义务
1
作者
葛振桦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
惠诚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
出处
《武汉仲裁》
2012年第1期32-35,共4页
文摘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关于说明义务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履行方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明确说明义务的正确履行是保险公司需要应对的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
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投保单
明确说明义务
Keywords
the new insurance law
exemption clause
application form
clear explanation
Obligation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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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新《保险法》第17条之明确说明义务
葛振桦
《武汉仲裁》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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