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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第17条之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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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振桦 《武汉仲裁》 2012年第1期32-35,共4页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关于说明义务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履行方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关于说明义务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的履行方式。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明确说明义务的正确履行是保险公司需要应对的新课题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投保单 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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