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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物权期待权”的代位行使——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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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立 熊诗岚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100-114,共15页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界定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为突破原有金钱债权之限制提供了解释空间,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可由债权人代位提起。不动产买受人行使“物权期待权”可充实其财产,且该权利又非专属...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界定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为突破原有金钱债权之限制提供了解释空间,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可由债权人代位提起。不动产买受人行使“物权期待权”可充实其财产,且该权利又非专属于该买受人自身,故该权利可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人无论是为实现自身的金钱债权,还是为非金钱债权,均可在不动产被查封时,以代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代位行使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民法典》就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规定,是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均系金钱债权债务关系的典型情形而设,对债权人代位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实现有效的裁判规则供给。对此,应回归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债权人代位权在这一诉讼中的嵌入适用提供更为周延的解释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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