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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拒绝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司法现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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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麒麟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4期46-47,共2页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赋予了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享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若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对于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是否生效、工伤职工能...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赋予了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享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若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对于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是否生效、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多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职工 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结论 现状与建议 用人单位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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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女职工依法每月享有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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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麒麟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3期49-49,共1页
2018年,彭某入职湖南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数年后,该公司向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彭某表示,其作为女职工,公司应向其支付一定的卫生费,公司则认为,彭某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故予以拒... 2018年,彭某入职湖南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数年后,该公司向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彭某表示,其作为女职工,公司应向其支付一定的卫生费,公司则认为,彭某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故予以拒绝。请问,公司拒绝向彭某发放卫生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卫生用品 物业管理工作 女职工 合同约定 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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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限制及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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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麒麟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第7期68-69,共2页
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期限。2008年1月15日,《企业... 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期限。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规则完善 法定期限 用人单位 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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