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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依法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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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仁辉 《绿色视野》 2013年第11期50-50,共1页
一、央企要模范遵守环保法律,而不能超越环保法律。但实践中,与民众的期望往往相反。我们的央企可以称得上是“有钱有势”,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打着“公共利益、国家工程”的名义,动辄给反对者扣上“违法犯罪”大帽子。据南京市环保... 一、央企要模范遵守环保法律,而不能超越环保法律。但实践中,与民众的期望往往相反。我们的央企可以称得上是“有钱有势”,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打着“公共利益、国家工程”的名义,动辄给反对者扣上“违法犯罪”大帽子。据南京市环保局的通报,2013年1到3月,不按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7个项目中,中石化的下属企业占了4个。这类企业不经常出事才怪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事故 依法公开 环保法律 下属企业 公共利益 经营行为 违法犯罪 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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