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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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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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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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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23,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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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项目批准号:16ZDA07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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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确这些数据能否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也未明确管理人和债务人对这些数据承担何种法律义务。破产财产的认定依据应当以现行财产权规则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第127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实务性操作要求来看,主营业务数据、系统安全数据、经营管理数据以及获得同意的客户个人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均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基于“数据属于新型财产”的理念,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包含了保护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这也延伸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在企业数据变价出售前后,数据资产的评估和技术整理、变价方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数据销毁同样属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处理规则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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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破产
数据处理
企业数据财产权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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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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