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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不会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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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明德 《新疆人大》 2014年第4期39-39,共1页
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应称作“审议意见”。首先,监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 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应称作“审议意见”。首先,监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综上所述,不管这个“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印发相关部门,还是经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它只是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提出的意见,即对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修改性评价,不是对报告的结论性评判,不会形成决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议意见 决议 人大常委会 人民检察院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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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经表决应称为“决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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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春 张雪莲 +1 位作者 柳明德 吴国福 《新疆人大》 2014年第4期38-38,共1页
编者按: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 编者按: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议意见 表决 决议 人大常委会 矛盾 法理 一府两院 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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