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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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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福建法学》 2008年第4期2-9,共8页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老平行线说 新平行线说 折扇骨说 民法的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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