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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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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雪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9-15,共7页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的任务 确立性任务 赋权性任务 护权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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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与司法运作的功能衔接——以基层司法为视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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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红军 孙冠豪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269-281,共13页
法律修辞学作为当下理论界重要的研究范式,与现代司法活动紧密相关。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司法工作者充分合理地进行事实建构和法律论证,从而彰显法治的理性价值。基层司法活动作为现代化司法运作的常态,在社会转... 法律修辞学作为当下理论界重要的研究范式,与现代司法活动紧密相关。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司法工作者充分合理地进行事实建构和法律论证,从而彰显法治的理性价值。基层司法活动作为现代化司法运作的常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仍具有“乡土性”与“情感性”的特征,通过分析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场景,可以明晰该领域引入法律修辞学的优势与困境。法律修辞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被随意扩张的潜在风险,为避免其对现代法治内核的消解,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其品质进行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修辞 基层司法 司法公正 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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