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雪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9-15,共7页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的任务
确立性任务
赋权性任务
护权性任务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法律修辞与司法运作的功能衔接——以基层司法为视域
被引量:
3
2
作者
徐红军
孙冠豪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269-281,共13页
法律修辞学作为当下理论界重要的研究范式,与现代司法活动紧密相关。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司法工作者充分合理地进行事实建构和法律论证,从而彰显法治的理性价值。基层司法活动作为现代化司法运作的常态,在社会转...
法律修辞学作为当下理论界重要的研究范式,与现代司法活动紧密相关。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司法工作者充分合理地进行事实建构和法律论证,从而彰显法治的理性价值。基层司法活动作为现代化司法运作的常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仍具有“乡土性”与“情感性”的特征,通过分析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场景,可以明晰该领域引入法律修辞学的优势与困境。法律修辞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被随意扩张的潜在风险,为避免其对现代法治内核的消解,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其品质进行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修辞
基层司法
司法公正
情理
原文传递
题名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雪梅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
院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9-15,共7页
文摘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的任务
确立性任务
赋权性任务
护权性任务
分类号
DF5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法律修辞与司法运作的功能衔接——以基层司法为视域
被引量:
3
2
作者
徐红军
孙冠豪
机构
华东
政法
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269-281,共13页
文摘
法律修辞学作为当下理论界重要的研究范式,与现代司法活动紧密相关。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司法工作者充分合理地进行事实建构和法律论证,从而彰显法治的理性价值。基层司法活动作为现代化司法运作的常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仍具有“乡土性”与“情感性”的特征,通过分析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场景,可以明晰该领域引入法律修辞学的优势与困境。法律修辞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被随意扩张的潜在风险,为避免其对现代法治内核的消解,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其品质进行提升。
关键词
法律修辞
基层司法
司法公正
情理
分类号
D90-055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1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胡雪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法律修辞与司法运作的功能衔接——以基层司法为视域
徐红军
孙冠豪
《法律方法》
CSSCI
2017
3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