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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通信自由条款的再认识
1
作者
赵海军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4-66,共3页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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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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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对我国宪法通信自由条款的再认识
1
作者
赵海军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档案局
出处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4-66,共3页
文摘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键词
宪法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Keywords
constitution
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
secret of correspondence
subject of right
subject of obligation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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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宪法通信自由条款的再认识
赵海军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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