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对我国宪法通信自由条款的再认识
1
作者 赵海军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4-66,共3页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