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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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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国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46-49,共4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犯罪 犯罪主体 个人使用 私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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