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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先用权之“原有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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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倩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8年第3期33-35,共3页
商标专用权制度中"原有使用范围"的设置目的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限制,但法律规定对其内容尚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在分析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原有使用范围中主体范围、标识图... 商标专用权制度中"原有使用范围"的设置目的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限制,但法律规定对其内容尚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在分析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原有使用范围中主体范围、标识图样、商品或服务类别、经营规模和地域的具体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商标先用权 原有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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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必须改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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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鼎生 《东方法学》 2013年第6期71-82,共12页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押 票据 金融 借贷 委托理财 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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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通知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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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越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0期71-78,共8页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规则以及对滥用通知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不能发挥防止前述不良后果的作用,因此应对相关规则之设计进行修正。对于发送错误通知时权利人状态的判断应以故意为限。权利人就合理使用的构成为初步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的考察因素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不存在故意发送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亦应由权利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通知 合理使用 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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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辨析——从差异比较、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适用出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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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吉中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6期49-57,共9页
实务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利益状态、约定目的上多有相似,因此在有疑义时,一个行为究系债务加入抑或保证,在区分上可能经常较为困难。仅凭履行序位上的差别尚不足以说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兼具有因性及无因性,这是其与保证... 实务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利益状态、约定目的上多有相似,因此在有疑义时,一个行为究系债务加入抑或保证,在区分上可能经常较为困难。仅凭履行序位上的差别尚不足以说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兼具有因性及无因性,这是其与保证的一个重要差别所在,更对加入债务之内容范围的确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对债务加入和保证作区分的意思表示解释中,利益状况虽为关键线索,却并非决定性的,实际上德国通说倾向于将全部有疑义之情形优先认定为保证,该规则值得我国学界及实务界鉴纳。最后,鉴于债务加入与保证之间在利益状况及担保目的上存在的相似性,因而在形式、内容及其他特殊情形中,债务加入都有得以类推适用保证法的空间,这使得二者在教义学上存在的较显明之区别,在实务适用的结果上反而失去相当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 以贷还贷 区分 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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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公约背景下的船舶油污损害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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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静怡 沈敏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9年第4期52-56,共5页
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 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公约适用条件、责任主体、求偿范围、责任限制,等等。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以期揭示涉外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相关实体法问题,为合理选择国内法和公约提供一定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燃油公约 涉外船舶 油污污染 海洋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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