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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格(霸)姬簋中的立君争讼与“先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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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9-38,共10页
格(霸)姬簋铭文事关西周霸氏立君之争。格(霸)姬主张其子为君,晋人伸主张其甥为君。王朝贵族鬼、叔、鼏父、师父、微史共同审讯此案,之后将相关情况陈告伯偯父,伯偯父进行裁决。宣判由史官系统之长尹氏做出,其下属史官告知格(霸)姬。尹... 格(霸)姬簋铭文事关西周霸氏立君之争。格(霸)姬主张其子为君,晋人伸主张其甥为君。王朝贵族鬼、叔、鼏父、师父、微史共同审讯此案,之后将相关情况陈告伯偯父,伯偯父进行裁决。宣判由史官系统之长尹氏做出,其下属史官告知格(霸)姬。尹氏及其下属保子津在对格(霸)姬的嘉勉礼仪中宣布判决结果,实际是对格(霸)姬及其子合法拥有霸氏首领地位的宣示。格(霸)姬簋铭文显示在审判环节要依据“先王之刑”的做法,将金文中有关遵循“先王之刑”表述的年代提前到了周穆王、周恭王时代。不仅如此,格(霸)姬簋铭文还是目前所见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先王之刑”的唯一实例。山西大河口2002号墓地出土的格(霸)姬簋与霸姬盘、盉铭文显示了周穆王时期王朝法权全面扩张的现象,这种扩张包含有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并与周穆王时期的法制变革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霸)姬簋 “先王之刑” 君位继承 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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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题新证:先秦“狱”“讼”的法律语用演变——以出土法律文献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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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4期133-138,共6页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qu...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狱讼 出土法律文献 法律用语 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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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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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16-65,共50页
金文资料是研究先秦法制史, 特别是西周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 在已公布的一万多篇周代铭文中, 有 160 余篇资料和法律史研究相关. 通过阅读这些资料可以发现, 铭文信息往往彼此相关, 如能结合传世文献加以整体性研究, 将有利于廓清上古... 金文资料是研究先秦法制史, 特别是西周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 在已公布的一万多篇周代铭文中, 有 160 余篇资料和法律史研究相关. 通过阅读这些资料可以发现, 铭文信息往往彼此相关, 如能结合传世文献加以整体性研究, 将有利于廓清上古法制状况的面貌. 本文对较为重要的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进行考释, 疏通字句, 翻译大意, 并对其法史价值加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周 金文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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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代考古看中国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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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法律史评论》 2022年第2期3-9,共7页
近年来数个大型史前政治体与大量出土材料的面世,再次将中国法律起源探讨引向夏商周三代王朝形成之初的时代。传世文献中关于神权法、戮尸等记载,多有上古渊源;而周人以德来约束刑、限制暴力机器的使用,并在理论上予以阐释的革命性贡献... 近年来数个大型史前政治体与大量出土材料的面世,再次将中国法律起源探讨引向夏商周三代王朝形成之初的时代。传世文献中关于神权法、戮尸等记载,多有上古渊源;而周人以德来约束刑、限制暴力机器的使用,并在理论上予以阐释的革命性贡献,亦有深刻背景。直到东周,三代法律的关联性仍在各种文献中反复叙说,在清华简中体现鲜明。充分利用考古资料追溯三代,辨析三代之间的差异与联系,乃是揭示中国法律起源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代考古 法律起源 清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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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狱史阑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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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勖 《法律史评论》 2021年第2期73-85,共13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狱史阑案”在县吏审理、县吏内部议罪、皇帝最终判决三个阶段都出现了值得辨析的法律适用问题。县吏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尝试扩张解释法律,并以高度抽象的方式运用成案,力图作出死罪或重罪判决,表现了强烈的...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狱史阑案”在县吏审理、县吏内部议罪、皇帝最终判决三个阶段都出现了值得辨析的法律适用问题。县吏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尝试扩张解释法律,并以高度抽象的方式运用成案,力图作出死罪或重罪判决,表现了强烈的有罪推定和入罪化倾向;皇帝则排除了基于成案得出的死罪定罪意见,作出了对嫌疑人来说几乎最为宽缓的量刑。该案所反映的基层权力与最高权力在处理普通案件,及最高权力在处理普通案件和政治大案上的理念冲突,堪称西汉早期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面貌的一个缩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奏谳书 狱史阑 法律适用 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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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古义辨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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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20,共9页
"刑"字最早见于殷商甲骨文,写作"井",用为人名或方国名。至西周早期,该字出现了动词"效法"的义项,仍写作"井"。西周中期后,该字出现了"丼"的新写法,同时增添了名词"法度"... "刑"字最早见于殷商甲骨文,写作"井",用为人名或方国名。至西周早期,该字出现了动词"效法"的义项,仍写作"井"。西周中期后,该字出现了"丼"的新写法,同时增添了名词"法度"的新义项。不过"法度"之义项依旧写作"井"。东周时代,特别是战国时代,井字分化出了更多的字形和义项,刑的"刑罚"含义应当出现于此时。这些分化出来的字形和新增义项并不完全对应,必须结合各种文献,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度 刑罚 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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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子产》篇与“刑书”新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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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3-59,共7页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所载《子产》篇为论说文,主要是论述子产执政史实和相关政法举措,《子产》篇与《左传》相关篇章可以对读,从而让人对子产制"刑书"的历史渊源、内涵等有更多认识。结合《尚书·吕刑》《逸周书&#...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所载《子产》篇为论说文,主要是论述子产执政史实和相关政法举措,《子产》篇与《左传》相关篇章可以对读,从而让人对子产制"刑书"的历史渊源、内涵等有更多认识。结合《尚书·吕刑》《逸周书·尝麦解》等关于周代"刑书"的记载,可以对先秦时期以"刑书"为名的法规范有更多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华简 子产 刑书 吕刑 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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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制度的历史实践渊源新证——以包山楚司法简为材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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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7-96,154,共10页
通过对包山楚司法简的案件文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早在战国时期楚国即有类似后世"直诉"的诉讼程序制度实践,而且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应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直诉"制度也可能正是同时... 通过对包山楚司法简的案件文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早在战国时期楚国即有类似后世"直诉"的诉讼程序制度实践,而且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应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直诉"制度也可能正是同时期成书的《周礼》关于"路鼓肺石"类直诉制度的实践渊源。由此可以判断,直诉制度的成型应在战国时期,我们对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方才成型的传统观点,有必要进行再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国 楚国 包山楚简 直诉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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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汉承楚制”——从司法资料出发的新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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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0-30,共11页
“汉承秦制”,从整体的律令法制来看,确为史实。“汉承楚风”,从社会文化来看,汉初也确实如此。“秦制”与“楚风”如何形成新“汉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过,当下楚秦简册的不断出土给我们提供了历代所未见的战国秦楚至汉初的法律史... “汉承秦制”,从整体的律令法制来看,确为史实。“汉承楚风”,从社会文化来看,汉初也确实如此。“秦制”与“楚风”如何形成新“汉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过,当下楚秦简册的不断出土给我们提供了历代所未见的战国秦楚至汉初的法律史料,让当代人认识到以往所不能知的真实历史细节,让我们现在可以从司法视角重新检讨“汉承秦制”的成说。现在可以认识到,汉初“法治”并不是秦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汉初的现实情况有所修正,此种情形尤体现在司法方面。汉初与秦时恪守严格形式主义的“法治”有很大不同,其中最鲜明的特点是汉初司法有明显的相承自战国楚司法制度的痕迹,可见从法律继承的视角来看,汉初在司法上有“汉承楚制”的另一面。此点史实正是说明中国传统法“多源合一”的特征的可靠证据。“多元”而后又“归一”的法继承传统,正是中国传统法能历两千年而保持基本稳定的要素之一,也是思考中国传统法智慧的“当代贡献”可能性的视角之一,更是我们思考法律与文化之间、法律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绝佳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简牍 司法 汉承秦制 汉承楚制 法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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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伯陭钺铭文的再探讨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沛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1-13,共13页
曾伯陭钺铭文的断句,以及“为”、“烈”、“殴”、“历”等字的释读,都有再讨论的必要。“梨”、“则”、“井(刑)”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而孙常叙先生对“则”、“五命赐则”、“则誓”的论证存在逻辑、证据上的问题。无论是否与... 曾伯陭钺铭文的断句,以及“为”、“烈”、“殴”、“历”等字的释读,都有再讨论的必要。“梨”、“则”、“井(刑)”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而孙常叙先生对“则”、“五命赐则”、“则誓”的论证存在逻辑、证据上的问题。无论是否与铸刑鼎相关,曾伯陭钺铭文都是相当重要的法制史资料。上古法制资料数量寡少、文字艰涩,故而疑惑很多,存在不少难解之题。正因如此,需要学界同仁的不断摸索、探讨、修正、总结,以逐步认知其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曾伯陭钺 非历伊井 五命赐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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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论”与数罪并罚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伯元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49-54,共6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暨过误失坐官案”中的“累论”与数罪并罚问题,很有代表性,是研讨“累论”问题的典型司法实例。本文以“暨过误失坐官案”和《效律》为例证,证实在秦律中,虽未形成“数罪并罚”的制度,但毫无疑问它是《...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暨过误失坐官案”中的“累论”与数罪并罚问题,很有代表性,是研讨“累论”问题的典型司法实例。本文以“暨过误失坐官案”和《效律》为例证,证实在秦律中,虽未形成“数罪并罚”的制度,但毫无疑问它是《唐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及“更犯”适用法律之滥觞,并且直接影响汉律乃至我国整个帝制时代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简 累论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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曶鼎铭“寇禾”案所见西周诉讼程序及其启示 被引量:1
12
作者 黄海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5-42,共8页
曶鼎铭文是研究西周时期法制史的重要材料之一,记载有两个完整的案例,涉及当时法律中各方各面的问题。由其中的"寇禾"案出发,可以对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有所了解。"寇禾"案的诉讼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第一步,起诉;第... 曶鼎铭文是研究西周时期法制史的重要材料之一,记载有两个完整的案例,涉及当时法律中各方各面的问题。由其中的"寇禾"案出发,可以对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有所了解。"寇禾"案的诉讼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第一步,起诉;第二步,裁判者第一次裁判;第三步,被告方提出和解方案;第四步,和解未成,原告方继续起诉;第五步,裁判者第二次裁判;第六步,诉讼双方基于裁判达成和解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一些西周诉讼类金文,可以知道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有五个基础步骤:第一,起诉;第二,原告方陈述;第三,裁判者询问;第四,裁判者进行裁决;第五,执行裁决。这五个步骤在目前所见的西周诉讼类金文中基本都得到了贯彻。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同时可以对现代的法治建设有所启示,例如其中体现出的对裁判的尊重、对诉讼当事人意愿的保障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曶鼎 “寇禾”案 西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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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肆)》60-64簡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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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迪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132-143,共12页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60-64簡屬於秦代《亡律》的佚文,内容主要涉及窩藏逃亡罪犯行爲的制裁規定,其中理解難點在於第一類被容留之犯罪的具體構成。從相關資料來看,具體犯罪者包括以下四種:盗賊旞(遂)者當黥城旦舂以上;諸亡坐所去亡與...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60-64簡屬於秦代《亡律》的佚文,内容主要涉及窩藏逃亡罪犯行爲的制裁規定,其中理解難點在於第一類被容留之犯罪的具體構成。從相關資料來看,具體犯罪者包括以下四種:盗賊旞(遂)者當黥城旦舂以上;諸亡坐所去亡與盗同法者當黥城旦舂以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另外,“命”在秦漢律中表示針對確定是重罪的逃亡罪犯在依靠當地官府力量無法捕獲的情况下,予以公開緝捕的一種手段,“重罪”的標準就是法定刑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嶽麓秦簡 與盗同法 坐所去亡 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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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铸刑书新考:以清华简《子产》为中心的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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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2-170,共9页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中的《子产》篇内容关涉春秋晚期郑国政治家子产制定法律的史实,是难得的法律史资料。子产铸刑书之事,《左传》侧重记录晋国两位贵族叔向、士文伯的反对言论;清华简《子产》篇则将此次立法活动作为当政者...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中的《子产》篇内容关涉春秋晚期郑国政治家子产制定法律的史实,是难得的法律史资料。子产铸刑书之事,《左传》侧重记录晋国两位贵族叔向、士文伯的反对言论;清华简《子产》篇则将此次立法活动作为当政者安邦定国、顺天应民的举措予以表彰,两者叙述基调全然不同,这实际是春秋战国之际两种思潮碰撞之体现。《子产》说子产立法时需要依据"天地、逆顺、强柔",是为东周出现的新理论,而此理论与黄老学说的天道、刑名理论有密切的联系。《子产》篇中的刑当指型效先王、垂范后世的法律形式,而令当指因具体事项而颁行的命令、法令。刑、令的国野区分,印证了之前学者关于两周国野族属有别的论断。结合各种资料后推测,法律的一元与多元之争才是子产铸刑书争论的真正焦点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华简 子产 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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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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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40-143,共4页
中国传统的监察职官以御史体制为中心,“御史”一词源起甚早,学界多认为商代即有“御史”一词,甲骨文中有见“朕御史”等辞例,其职能最早为史官,掌文书法令,尚无监察职能。战国时期,“御史”逐渐成为监察之官,张晋藩先生在《中... 中国传统的监察职官以御史体制为中心,“御史”一词源起甚早,学界多认为商代即有“御史”一词,甲骨文中有见“朕御史”等辞例,其职能最早为史官,掌文书法令,尚无监察职能。战国时期,“御史”逐渐成为监察之官,张晋藩先生在《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指出,战国时期“执掌监察职能的治官之官的御史已经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官 历史启示 执法 监察职能 中国传统 战国时期 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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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源流通说辨正 被引量:2
16
作者 王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74-190,共17页
"直诉"一词系近代以来的法史学研究术语。目前,"直诉"源流之通说认为,"直诉"源于西周的"路鼓"、"肺石",成型于南北朝的登闻鼓制。通过考辨可知,《周礼》所载"路鼓"与"... "直诉"一词系近代以来的法史学研究术语。目前,"直诉"源流之通说认为,"直诉"源于西周的"路鼓"、"肺石",成型于南北朝的登闻鼓制。通过考辨可知,《周礼》所载"路鼓"与"肺石"、秦汉至南北朝以前的上书、登闻鼓,均非司法意义上的"直诉",通说关于"直诉"源流的认识不确。此通说形成的原因在于:《周礼》立于官学后,时人多奉《周礼》为理想制度,将"登闻鼓"、"八议"等制比附《周礼》,出现了"法律《周礼》化",历代注家也层累地将"《周礼》化"的各种制度源头定为西周。但是,考诸传世文献并验之以出土法律文献可见,西周至春秋时期尚无明确的审级制度,自然就没有超越审级的"直诉"存在。当时的诉讼或均可视为单级审理的"直诉"。包山楚司法简的记载说明,在战国以降逐步确立多级审制的情形下,超越审级的"直诉"在当时已经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诉 审级 周礼 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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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的诉讼担保——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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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55-162,共8页
先秦的诉讼担保因传世史料稀见记录,以往关注较少。从实质功能考察,以往的通说将"束矢""钧金"视为所谓的诉讼费,实际上无法凸显其诉讼担保功能的一面。金文讼辞所见的"誓"、包山楚简司法文书所见的"... 先秦的诉讼担保因传世史料稀见记录,以往关注较少。从实质功能考察,以往的通说将"束矢""钧金"视为所谓的诉讼费,实际上无法凸显其诉讼担保功能的一面。金文讼辞所见的"誓"、包山楚简司法文书所见的"受"等均涉及了诉讼担保,新公布清华简"成人"篇也有相关论说可相互对读,以上都是传世史籍如《周礼》《管子》《墨子》等相关记载的有益补充。先秦诉讼制度的相关史料记载中尽管无"诉讼担保"之名,但已有"诉讼担保"之实,当时"誓""受"就内涵诉讼担保之能,也有以罚金形式出现的保证金、自愿接受某种刑罚为担保方式等方面内容。通过与罗马法的诉讼担保进行实质功能比较发现,名虽异但实同的现象在所多有,此类史实或应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担保 司法文书 出土文献 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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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秦汉金文法制史料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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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2年第1期201-297,共97页
目前所见的金文法制史料,年代跨越了西周、春秋战国、秦及西汉,其中以西周金文法制史料的数量最多。西周春秋的金文法制史料多非法令、判例的原始记录,而是铸造于礼器之上的转述、摘录文辞,作器者的主观色彩非常鲜明。战国秦汉金文法制... 目前所见的金文法制史料,年代跨越了西周、春秋战国、秦及西汉,其中以西周金文法制史料的数量最多。西周春秋的金文法制史料多非法令、判例的原始记录,而是铸造于礼器之上的转述、摘录文辞,作器者的主观色彩非常鲜明。战国秦汉金文法制史料的礼器色彩逐步淡化,并出现了少量较为单纯的法令条文。本文系统整理了迄今已正式发表的金文法制史料86篇,以供学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周 秦汉 金文 法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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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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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91-206,共16页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担任审判官的角色,通过审判权力重新恢复其内部秩序。在以法律手段管控异族邦国时,王朝侧重"司法手段"而非"立法手段",即通过充当裁判者的角色确立王朝的权威,而并不倾向强加周人法度于异族。是为西周邦国法秩序构建的基本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周邦国 法秩序 立法 司法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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