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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的困境与监管路径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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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玲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4-46,共13页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线标准,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能对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治理表现为"事后诸葛亮式"的滞后反应;当"普遍违法"状态下"唯后果"进行"选择性执法"时,刑事治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严厉惩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值得探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调要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赋予地方对互联网金融预防风险与及时处置的权限;在"穿透式"监管需求下,提高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刑事治理 金融监管
原文传递
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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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天剑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86-97,共12页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仍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存托人与托管人纳入其中。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方面采用了较多的概括性语言,比如“等发行文件”“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等,需结合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材料进行理解。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涉及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易产生刑事管辖权冲突。对此,应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遵循主场原则,以降低证券市场的刑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托凭证 《刑法修正案(十一)》 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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