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被引量:4
1
作者 吴情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5-55,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污染标准功能定位的问题上,"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入罪标准,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污染环境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这就必须扩大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在刑法典不特别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类型以及处罚体系必须重新确定,以实现环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提前化,从而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标准 环境法益 污染环境罪 犯罪未遂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