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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被引量:
4
1
作者
吴情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5-55,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污染标准功能定位的问题上,"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入罪标准,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污染环境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这就必须扩大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在刑法典不特别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类型以及处罚体系必须重新确定,以实现环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提前化,从而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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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标准
环境法益
污染环境罪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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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被引量:
4
1
作者
吴情树
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案例法研究中心
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5-55,共11页
文摘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污染标准功能定位的问题上,"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入罪标准,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污染环境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这就必须扩大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在刑法典不特别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类型以及处罚体系必须重新确定,以实现环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提前化,从而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
污染标准
环境法益
污染环境罪
犯罪未遂
Keywords
pollution standard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environment pollution crime
attempted crime
分类号
D925.10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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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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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吴情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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