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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最新发展——中德比较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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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特奥多尔·恩德斯 郭栋 齐晓琨 《中德法学论坛》 2015年第1期127-141,共15页
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 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法律修订 中德比较 孤儿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互联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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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语言问题的规范内涵——兼论中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解释方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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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7-89,共13页
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 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话 语言权利 国家任务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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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德国法官的教育之路——基于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访学经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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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慰 《法学教育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285-301,共17页
本文以笔者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访学过程中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为写作基础,试图以此不同的视角为线索通过对法学教育与国家考试、法官的职业选择与准入以及法官任职与职业发展这三个领域关系的阐述,客观展现出在德国成为一名法官的教育要... 本文以笔者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访学过程中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为写作基础,试图以此不同的视角为线索通过对法学教育与国家考试、法官的职业选择与准入以及法官任职与职业发展这三个领域关系的阐述,客观展现出在德国成为一名法官的教育要求、过程与追求,以期对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下的中国提供一定的可资借鉴的参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官的职业选择 法官的职业准入 法官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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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视角对《物权法》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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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27-33,共7页
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 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对于与所有权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制度,即占有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通过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论述,得出结论,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对于保障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不可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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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益耗费旅游时间的损害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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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青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175-189,共15页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旅游挫败或者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旅游者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旅费外,还可就旅游时间的无益耗费向旅行社主张金钱损害赔偿。只要未在合同中约定情况...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旅游挫败或者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旅游者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旅费外,还可就旅游时间的无益耗费向旅行社主张金钱损害赔偿。只要未在合同中约定情况发生变化时旅游者应该接受旅行社的替代方案,那么旅游者即有权拒绝该方案并主张旅游时间被无益耗费的损害赔偿。据以赔偿的时间范围,包括合同中所约定的旅游时间和因为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者在旅途中滞留而延长的时间。赔偿标准则以约定的旅费为基准,根据旅行社违约的程度来酌减。旅游者事实上如何度过合同中所预订的旅游时间对赔偿额并没有减损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时间 无益耗费 违约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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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占有中介关系之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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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梅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213-237,共25页
占有中介关系是德国法律抽象思维通过其民法典开创的一个典型的法律制度。本文从间接占有的本质入手,讨论了其与直接占有的区别,提出了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而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如何正确理解占有中介关系,由... 占有中介关系是德国法律抽象思维通过其民法典开创的一个典型的法律制度。本文从间接占有的本质入手,讨论了其与直接占有的区别,提出了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而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如何正确理解占有中介关系,由此,本文对占有中介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探讨,在考察了占有中介关系的本质之后,指出对于占有中介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应严格遵照文本解释的方法,即某人对物的直接的他主占有、占有权的派生,对直接占有时间上的限制及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是缺一不可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中介关系 间接占有的保护 文本解释 占有中介关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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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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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青文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246-257,共12页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93卷第271页以下(BGHZ 93,271)要旨1.一份航空公司和旅行举办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合同可以看做是为了作为第三人的旅客的利益而缔结的。根据此合同,旅客对航空公司享有运输请求权。2.在旅行举办人没有支付包...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93卷第271页以下(BGHZ 93,271)要旨1.一份航空公司和旅行举办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合同可以看做是为了作为第三人的旅客的利益而缔结的。根据此合同,旅客对航空公司享有运输请求权。2.在旅行举办人没有支付包机价款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也不得对旅客的运输请求权提出异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法上 合同成立 民事裁判 联邦最高法院 举办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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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纯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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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晓琨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233-245,共13页
联邦最高法院第六民事审判庭1958年12月9日的判决,刊载于《联邦最高法院裁判集》第29卷第65页(BGHZ 29,65)i.S.B.(原告)w.K.(被告)第一审法院:比勒菲尔德州法院第二审法院:哈姆州高等法院ⅥZR 199/57(Hamm)要旨因损坏电缆而造成供电中断。
关键词 财产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 民事审判庭 《民法典》 土地范围 帝国最高法院 供电中断 直接侵害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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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933条与第934条之间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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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梅 罗士安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258-270,共13页
要旨BGHZ 50,45(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50卷,第45页以下)a)保留所有权的买方,将仍处于供货方的所有权保留之下的物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930条的规定出让给某个善意第三人作为担保,那么,该第三人即成为间接占有人。b)... 要旨BGHZ 50,45(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50卷,第45页以下)a)保留所有权的买方,将仍处于供货方的所有权保留之下的物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930条的规定出让给某个善意第三人作为担保,那么,该第三人即成为间接占有人。b)该间接占有人将该物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联邦最高法院 占有人 价值冲突 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 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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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竞争的程序法保障——《竞争程序》读后感
10
作者 方小敏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273-281,共9页
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竞争程序制度和理论的建设和完善。本文希望通过推荐Hans-J(u|¨)rgen Ahrens教授主编的《竞争程序》一书,向中国读者简要介绍德国的竞争诉讼程序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竞争程序》 不作为请求权 催告 临时处分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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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法》立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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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青文 《中德法学论坛》 2010年第1期132-144,共13页
消费者合同已经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消费市场中,但我国现行法不仅没有相应条款对其加以规制,而且消费者合同的概念亦没有被立法者和学界所接受。文章通过论述在我国制定《消费者合同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在未来修订《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合同已经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消费市场中,但我国现行法不仅没有相应条款对其加以规制,而且消费者合同的概念亦没有被立法者和学界所接受。文章通过论述在我国制定《消费者合同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在未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增加专章内容对"消费者合同"加以规制的构想,并从消费者撤回权和格式条款两个方面论证了"消费者合同法"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撤回权 格式条款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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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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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梅 《中德法学论坛》 2008年第1期66-71,共6页
由于历史的及立法技术上局限性,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关于具体法律制度构建的缺失尤为突出。本文将对德国法中关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债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债法中的返还请求权之间... 由于历史的及立法技术上局限性,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关于具体法律制度构建的缺失尤为突出。本文将对德国法中关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债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债法中的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以待为我国物权法立法今后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立法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法 基本原则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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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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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韦.布劳洛克 周梅 《中德法学论坛》 2008年第1期53-65,共13页
本文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做的报告整理而成。全文共分4个部分,分别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透过法人的直索、自有资金的补充责任及危及存在之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资本不足的分析,作者提出了实质上的资本... 本文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做的报告整理而成。全文共分4个部分,分别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透过法人的直索、自有资金的补充责任及危及存在之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资本不足的分析,作者提出了实质上的资本不足应作为危及存在之风险之一种。作者最后指出:与危及存在之干涉一样,如果为实质意义上的资本不足情形下(的当事人)提供一个独立于(公司)法律形式的责任方式,对于欧洲法范围内公司的迁徙自由权而言也是更为合适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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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推广的祛魅化——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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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慰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260-282,共23页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话 方言 推广普通话条款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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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调控民法的路径与意义——以中德相关案例为基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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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64-72,158-159,共9页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宪法诉讼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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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竞争和规制之间的德国能源经济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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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小敏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5-45,158,共11页
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其实践探索、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至今仍处于高度活跃和快速演变之中。德国能源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演变发展是传统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典型案例。从"区域垄断取代... 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其实践探索、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至今仍处于高度活跃和快速演变之中。德国能源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演变发展是传统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典型案例。从"区域垄断取代竞争"到"通过去规制化引入竞争"再到"通过规制实现竞争"的改革进程,以及是否应"向一般竞争法过渡"的疑惑,揭示出垄断行业改革的本质和难题是在监管模式设计中竞争监管与行业规制的不同比例、不同程度的调配与整合。对于和管网紧密联系的公用事业来说,单纯依靠"去规制化"下的事后竞争监管无法实现真正的竞争,需要建立新型的行业规制理念和模式,通过规制为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竞争监管和行业规制之间的比例关系受制于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及其变化发展。应当适时适度调整两者的比例关系,避免规制模式的僵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经济 垄断行业 市场化改革 竞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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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挪假”之正当性剖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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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90-97,共8页
我国相关部门始终致力于法定节假日制度的规制和改进,但人们对国家节日制度的质疑并未消解。节日规制尤其是"挪假"在合法性上遭遇的种种质疑表面上看是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但其根源却深植于规范者对节日本身价值与功... 我国相关部门始终致力于法定节假日制度的规制和改进,但人们对国家节日制度的质疑并未消解。节日规制尤其是"挪假"在合法性上遭遇的种种质疑表面上看是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但其根源却深植于规范者对节日本身价值与功能的漠视与误解之中。宪法理论空间里对节日制度正当性的追问使得国家真正退回到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位置之上时,节日与假期才能最终回归到服务于个人幸福与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节日 假日 纪念日 挪假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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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博彩业中的国家垄断与竞争——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体育博彩判例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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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慰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46-54,共9页
德国博彩市场的自由化既反映了秩序要求与经济利益的相互博弈,也体现了以公法为载体、由欧洲共同体的立法和现实所推动的国家立场。德国博彩的国家垄断意味着国家对公共准入的资产价值游戏(博彩)的处置权,体现为国家的博彩保留以及基于... 德国博彩市场的自由化既反映了秩序要求与经济利益的相互博弈,也体现了以公法为载体、由欧洲共同体的立法和现实所推动的国家立场。德国博彩的国家垄断意味着国家对公共准入的资产价值游戏(博彩)的处置权,体现为国家的博彩保留以及基于联邦制结构和州对博彩的高权而形成博彩垄断上的"地区性原则"。通过体育博彩的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强调指出:博彩的国家垄断的宪法正当性依据在于其必须是一个与赌博相关的危险相对抗的适当手段。因此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中,贯穿始终的理念并不是尽可能地把博彩业置于市场调控之下而降低国家干预的程度,重要的是在防范危险的模式下要加强对国家垄断的目的制约,而在其纯经济行为的领域则保留对垄断企业卡特尔法上竞争限制的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博彩的国家垄断 宪法正当性 防范危险模式 卡特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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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女方停服避孕药”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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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建东 曾见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1-10,共10页
一、引言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 一、引言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民法典在总体上却基本上保持了其制定之初的原貌。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德国的立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机关在不断修订民法典有关章节、条款的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德国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 gerichts hof,简称BGH),通过其不断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民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民法典》 民法理论 司法机关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审判 单行法 法西斯统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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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法中的第三人损害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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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青文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3-84,共12页
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指违约所产生的损害并不发生在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第三人(受害人)身上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如... 第三人损害赔偿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指违约所产生的损害并不发生在合同相对方(请求权人)身上,而是发生在第三人(受害人)身上时,合同相对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如果请求权与损失由于内部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分离,加害人由此被免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请求权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所受损害主张请求权。其适用的案例类型主要包括间接代理、债务风险的免除和照管他主物。德国学者试图从代理人的"责任利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默示约定的推定、第三人具有可辨识性等方面来论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均未形成通说,尤其是通过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来适用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做法,遭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摒弃,但合同关系的参与人从开始接触就互负保护义务的观点正被理论与实务界广为接受。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对填补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法律漏洞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损害赔偿 间接代理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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