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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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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欢平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75-78,共4页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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