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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被引量:
1
1
作者
罗欢平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75-78,共4页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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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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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被引量:
1
1
作者
罗欢平
机构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75-78,共4页
文摘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除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外,通知第三债务人能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也是实现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需要,但通知第三债务人没有公示的效力,需要另外的公示方法;登记简单、权威,为公示的不二选择。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登记均应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Keywords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s
Notification to the Third Debtor
Registration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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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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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罗欢平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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