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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收购设限股权效力解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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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斌 赵屹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7-93,共7页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根源所在。股东出资入股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并默示章程对于股权的特定安排,章程内容只要不违背强行法,即对每个股东均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必要的催告程序,公司按约或者照章"强制"收购处分设限股权,即为贯彻自治规章或者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在先约定,新的权利配置师出有名,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如需当事股东同意,势必经过重新谈判,属于成本高昂的不良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限股权 公司收购 效力认定 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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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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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斌 赵屹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105-127,共23页
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后,法学理论界有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本身效力的争议已经不多,但公司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仍无定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实... 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后,法学理论界有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本身效力的争议已经不多,但公司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仍无定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成果,在国内司法实务界往往具有先导作用,而就上述争议的裁判却难能把握分寸,包括公司按照章程设限收回处分股权、公司根据其他约定收回处分股权,以及股东违反章程设限转让股权三种行为效力的认定,都有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声誉以及法制统一。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找出问题所在,揭示一般规律,不仅可对全国各地法院公司纠纷案件裁判提供有益指导,有助于提高其裁判水平,而且也能澄清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进程中的认识误区,推动我国公司法理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公司设限 效力认定 江苏裁判 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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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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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奕炜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5期144-145,共2页
随着时代的发展,所有权作为典型的私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然而基于所有权的本质特征等,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对所有权有适当限制的必要。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一面。
关键词 所有权 限制 私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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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请示风不可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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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志俊 《法学杂志》 CSSCI 1999年第4期49-50,共2页
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历来是法院系统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并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后,有的法院又将它与主审人岗位目标奖相挂钩,改一件案件扣50元;发回一件案件扣100元,合议庭成员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为减... 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历来是法院系统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并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后,有的法院又将它与主审人岗位目标奖相挂钩,改一件案件扣50元;发回一件案件扣100元,合议庭成员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为减少改判,避免发回,基层法院便密切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级法院 审判委员会 下级法院 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当事人 案件质量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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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涉诉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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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伟峰 程俊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5-107,共13页
2013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与不同类型、数量众多的私募基金纠纷相比,直接用于纠纷解决的立法和司法供给明显不足。本文从私募基金涉诉纠纷出发,以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周期为脉络,对私募基金领域相关热点、... 2013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与不同类型、数量众多的私募基金纠纷相比,直接用于纠纷解决的立法和司法供给明显不足。本文从私募基金涉诉纠纷出发,以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周期为脉络,对私募基金领域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重点考察各地司法裁判实践,研判相关司法裁判逻辑,提炼总结相关裁判规则,以期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适当性义务 保底协议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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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死亡后所得保险金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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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志俊 《法学杂志》 1998年第6期45-46,共2页
陆某生前系南京市A建筑工程公司木工。1988年6月被派往美国B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B公司对包括陆某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1989年12月26日陆某工作中受伤死亡,留有遗产1892.5... 陆某生前系南京市A建筑工程公司木工。1988年6月被派往美国B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B公司对包括陆某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1989年12月26日陆某工作中受伤死亡,留有遗产1892.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陆某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赔偿金 受益人 死亡后 保险金 南京市鼓楼区 物之所在地法 民事判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 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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