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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以银行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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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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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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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24-3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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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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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行为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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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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