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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应有理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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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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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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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4期36-4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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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项目“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网络社群研究”(17SFB2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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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中寻找理论支援。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应当确立正确的法治社会理念,要从社会必然性的层面,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中理解法治社会,要在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意义上,将社会作为法治的主体来理解法治社会。大力扶持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要树立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主体的意识,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推进将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实现传统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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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社会
市民社会理论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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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w-based society
civil society theory
social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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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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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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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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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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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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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家事司法正义实现研究”(项目号22FFXB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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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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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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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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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纠纷解决与美好生活--转型中国司法的政治意涵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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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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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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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8-146,25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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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运行状况实证考察与制度机制完善研究”(项目号:17BFX048)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社科优青”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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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多发以及法院系统内日趋尖锐的"案多人少"矛盾,当下中国司法不仅日益强化了以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整体目标导向的司法政策,而且也更加突出"结果"在评价纠纷化解活动时的权重和地位。由此反向塑造法院的纠纷化解实践,所带来的不仅是纠纷解决过程中"规则退隐"现象的加剧,而且也削弱了司法裁判输出价值认同和意义资源的能力。这既不利于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与权威的提升,也不利于通过司法建构美好生活的能力践行。因此,要重新塑造法院之于社会的整体功能,意识到转型中国的司法不仅要有效地处理纠纷,恢复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也要通过纠纷的处理来达成多元价值和利益的基础性共识,进而整合起秩序重建所需的基础性社会资源;更要开启有关美好生活的公共讨论,并努力以司法的日常实践来推动和塑造有德性的公民以及更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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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纠纷解决
美好生活
司法政治
规则退隐
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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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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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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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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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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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权》
2023年第6期119-137,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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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家事司法正义实现研究”(项目批准号:22FFXB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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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是指在法院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家事案件时,具有一定心智能力、有主见的未成年子女就有关其事务安排或涉及其决定有表达自己意见并要求法院适当听取其意见的权利。在性质上,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属于未成年子女的程序基本权,并且属于司法受益权的范畴。未成年人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保障的逻辑前提;实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是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保障的直接原因;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司法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保障的根本原因。为保障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我国应当规范法官直接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机制,健全家事调查员机制,建立未成年子女利益代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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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事司法
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
程序保障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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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mily Litigations
the Right of Minor Children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s
Procedural Guarantee
Ensuring the Best Interests of Min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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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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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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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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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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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2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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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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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甚至诉讼场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诉讼的推行需要立法予以认可和规范,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诉讼行为、电子送达、庭审的电子化、证人与鉴定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案卷的电子化等电子诉讼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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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诉讼
电子诉讼行为
电子送达
电子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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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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