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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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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小红 《学习月刊》 2006年第12期15-16,共2页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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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达成之后是不是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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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爱国 《江苏改革》 2001年第7期51-53,共3页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约定管辖 提单签发地 代位求偿权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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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违约方是否都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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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爱国 《江苏改革》 2001年第5期52-54,共3页
1999年2月,A公司作为买方于作为卖方的某国B公司了买卖合同,约定出卖方向买方出售30立方米(允许10%溢短装)的欧洲榉木锯材,单价为每立方米800美元CNF上海,合同总价为2400美元,装船期为1999年2月20日这前,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方式。
关键词 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违约 索赔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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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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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志平 《江苏改革》 2001年第6期54-55,共2页
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工艺和产品中所容纳的知识技术含量日益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且勇于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工艺和产品中所容纳的知识技术含量日益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且勇于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及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殊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大量以原告身份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讼的企业却成了败诉的承担者,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在准备发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讼时一定要慎重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商业秘密 侵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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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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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凤东 《江苏改革》 2001年第8期51-53,共3页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代理权 无权代理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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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6
作者 苏欣 喻向东 《江苏改革》 2001年第10期51-53,共3页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向前发展,而入世后房地产业国际化的发展态势将会给我国房地产立法及执法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提出更高的要求。令人遗憾的是,房地产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原本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屡...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向前发展,而入世后房地产业国际化的发展态势将会给我国房地产立法及执法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提出更高的要求。令人遗憾的是,房地产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原本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屡屡发生,导致了不必要的讼累和经济损失。本文试以一案为例,分析商品房预售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商品房 预售交易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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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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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志平 陈顺明 《江苏改革》 2001年第9期49-50,共2页
杨白劳与黄世仁之间地位的完全颠倒成了中国目前一个十分奇怪的经济和法律现象。这一现象产生的直接根源是信用危机。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呆帐、坏帐的共生物。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黄世仁在借钱给杨白劳的时候不得不小心... 杨白劳与黄世仁之间地位的完全颠倒成了中国目前一个十分奇怪的经济和法律现象。这一现象产生的直接根源是信用危机。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呆帐、坏帐的共生物。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黄世仁在借钱给杨白劳的时候不得不小心地向杨白劳指出,要求杨白劳的某个亲或朋友做出一个承诺:“杨白劳到时不还钱,由我来还。”这就是担保。信用危机越是严重,担保的用武之地越广泛。信用关系的迅速恶化促进了我国担保立的迅猛发展,从散见在各种法规之担保条款发展,从散见在各种法规之间的担保条款到1995年的担保法再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反映了担保法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有的担保法总是难以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担保新问题,比如说,在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更没有提到违约金的问题,而生活中却活生生地呈现出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合同 违约金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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