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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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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法治社会》 2020年第6期41-59,共19页
在“递移时间点观察法”的启示下,基于事实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二分、规范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不可分割,且犯罪论体系是对行为事实作整体评价的体系,故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便应运而生。因与犯罪论体系“从事实到规范”的整体性运作同步,... 在“递移时间点观察法”的启示下,基于事实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二分、规范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不可分割,且犯罪论体系是对行为事实作整体评价的体系,故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便应运而生。因与犯罪论体系“从事实到规范”的整体性运作同步,故整体性思维是犯罪行为认定的基本思维:整体性思维能够确定单人行为的罪与非罪和共同行为中的罪与非罪;整体性思维不仅能够确定单人犯罪的罪名和共同犯罪的罪名,而且能够确定单人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整体性思维能够通过抓住“牵连关系”“事实认识错误”和“犯意转化”以及“犯罪现场的延长”来确定罪数。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是对个案事实全面、客观评价的思维,最终是为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事实基础的一种思维,故其是犯罪行为认定的一种“章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认定 整体性思维 罪名 罪数 犯罪阶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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