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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国有艺术院团产权改革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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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静 《唯实》 2015年第11期59-62,共4页
表演艺术院团是"专门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以及曲艺等表演艺术产品的创作、生产、演出的机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规模不等的剧院、剧团以及种种功能类似叫法不同的演出实体,它们通称为艺术院团"。而国有艺术院团则是由我... 表演艺术院团是"专门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以及曲艺等表演艺术产品的创作、生产、演出的机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规模不等的剧院、剧团以及种种功能类似叫法不同的演出实体,它们通称为艺术院团"。而国有艺术院团则是由我国政府成立或收编,享有事业单位待遇的表演艺术团体,自建国初期即确立了其公有制形式。它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对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艺术院团 支柱性产业 产权多元化 艺术团体 社会主义文艺 改革刍议 知识产权体系 产权属性 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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