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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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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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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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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09-11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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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利用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被利用者就不构成利用者意图之犯罪的正犯,只要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利用者就应当对其意图的犯罪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利用者构成了正犯,利用者仍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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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
工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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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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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对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惩罚
被引量:1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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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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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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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48-5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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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中设置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此目的下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程序,才能使言论自由这一神圣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那些真正滥用言论自由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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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言论自由
刑法
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
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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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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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论证的效能:排除专断而非达成共识
被引量:9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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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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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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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2-4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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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项目号TJFX07-04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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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人期望通过法律论证使多元性的价值诉求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司法审判的大前提可以获得各方当事人的高度尊重。然而,法律论证并非理想言谈环境中的充分论证,而是法律主导下的有限论证,能否取得共识难以确定。事实上,法律论证的真正作用在于其所设置的公开、平等和自由的表达机制,可以有效地抵抗论证者的恣意和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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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论证
普遍实践论证
共识
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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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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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指导性案例发布与指导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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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桐辉
李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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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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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3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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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不断发展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已突破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授权范围,履行着一些新的必要职权。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的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职权最值得关注。这一新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案例较少、适用不足等问题,而让其及时地获得《组织法》的正式授权,提高其法律依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建议即将修改的《组织法》将那些最高人民检察院独有的职权专条规定,并在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领导、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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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职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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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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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诉状:让法官不忍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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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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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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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律师》
2005年第4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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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向法院呈递的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的核心功能,是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所以向法庭呈递的法律文书的评判标准就必然是说服力,职业律师毕生执业,只有具有说服力的写作技能与日俱增,方可体现自己的价值。其实在律师起草的诸多法律文书中,比如律师函、律师意见书、谈判建议、仲裁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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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状
职业律师
法官
法律文书
说服力
评判标准
写作技能
仲裁申请
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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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5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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